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122民初6378号
原告:郑州书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广惠街与物流大道交叉口西北角绿博2号8号地块7号楼11-0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国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金城街3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第三人:***,男,1965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
原告郑州书奇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国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郑州书奇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书奇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书奇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州书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