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宁0104民初3986号
原告:宁夏柳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388号706室。
法定代表人:刘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琨,男,该公司法务,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女,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琴,银川市兴庆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北京市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援助律师。
原告宁夏柳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对本案涉及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争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张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丁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