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兵06执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新疆鑫兴达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原***新湖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新湖农场,组织机构代码:92716081-8
法定代表人王建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新湖农场。
法定代表人王永信,场长。
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和10月29日依据(2017)兵06执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新疆鑫兴达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新湖农场总场青龙华庭一期十三号楼一层2号、3号、4号商铺;东苑小区3-3-101、兴达二期1-2-602、1-3-601、1-4-602、2-1-602、2-2-601、2-2-602、2-3-601、2-3-602、3-1-601室,现因执行案件的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新疆鑫兴达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新湖农场总场青龙华庭一期十三号楼一层2号、3号、4号商铺;东苑小区3-3-101、兴达二期1-2-602、1-3-601、1-4-602、2-1-602、2-2-601、2-2-602、2-3-601、2-3-602、3-1-601室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红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子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