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兴达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某某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新疆鑫兴达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601民初165号 原告:新疆***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梧桐长安西街199号铭隆小区2号楼恒忆大厦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9MA7771AF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北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北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鑫兴达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市前海东街17号3幢2层2-2号,实际经营地:五家渠市天北大厦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729160818D。 原告新疆***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鑫兴达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原告新疆***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1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151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君豪义乌小商品城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雪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