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兵06民终1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鑫兴达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市前海东街17号3幢2层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生原告):***,男,汉族,1975年4月1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新湖总场。
被上诉人(原生原告):***,男,汉族,1978年10月2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昌吉市。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76年10月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玛纳斯县。
上诉人新疆鑫兴达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24)兵0601民初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鑫兴达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以各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新疆鑫兴达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新疆鑫兴达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29元,减半收取5014.5元,由上诉人新疆鑫兴达建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