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兴达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鑫兴达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兵06民终1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鑫兴达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市前海东街17号3幢2层2-2号,实际经营地:五家渠市天北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86年8月2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8年1月1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五家渠市。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76年10月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玛纳斯县。 上诉人新疆鑫兴达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24)兵0601民初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17日立案后,上诉人新疆鑫兴达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新疆鑫兴达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新疆鑫兴达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977元,减半收取3988.5元,由上诉人新疆鑫兴达建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