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兵06民终1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鑫兴达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市前海东街17号3幢2层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3年7月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五家渠市滨河南路4000号南一巷7栋4号。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76年10月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五家渠市***城小区8号楼1**1404室。
上诉人新疆鑫兴达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兴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24)兵0601民初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15日立案后,上诉人鑫兴达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鑫兴达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新疆鑫兴达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
二审案件受理费4136元,减半收取2068元,由上诉人新疆鑫兴达建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