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财保157号
申请人:上海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小明,上海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峰,上海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裕民东路5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俞建杭。
申请人上海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03005.9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上海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上海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03005.9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535元,由申请人上海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汉一
审 判 员 李 琴
审 判 员 卫 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长亮
书 记 员 燕晓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