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机华信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82民初79号之四
原告:浙江人和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新浦镇经二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76146372-0
法定代表人:励国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玲,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机华信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裕民东路5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66461633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老港镇南港公路1765号15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44224306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人和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机华信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人和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760元,减半收取计48880元,由原告浙江人和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