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花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唐山德顺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徽花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3民初783号

原告:唐山德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浭阳东大街南侧商贸楼。

法定代表人:刘伟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丙成,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安徽花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慈湖高新区五亩山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志宝。

第三人: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喻世功。

原告唐山德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花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唐山德顺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唐山德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庆海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