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3民初783号
原告:唐山德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浭阳东大街南侧商贸楼。
法定代表人:刘伟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丙成,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安徽花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慈湖高新区五亩山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志宝。
第三人: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喻世功。
原告唐山德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花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唐山德顺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唐山德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庆海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