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花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花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马鞍山市国林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21民初4538号

原告:安徽花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慈湖高新区五亩山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93595146R。

法定代表人:张志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兵,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瓴,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国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护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78855127X8。

法定代表人:王学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牧辉,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安徽花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国林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安徽花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花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花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刘民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