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03民初3340号
原告:南京**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丁雪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方勇,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苏宁置业有限公司台江分公司,住所地福州省福州市台江区。
负责人:楼晓君。
被告:安徽花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宝。
原告南京**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苏宁置业有限公司台江分公司、安徽花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南京**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京**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魏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