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京0113执异5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北京泓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珠宝屯村****,组织机构代码70031XXXX。
法定代表人袁慧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聪,北京四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孔令华,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
孔令华与北京泓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北京泓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异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本案审查期间异议人北京泓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北京泓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北京泓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焦荣民
审 判 员 康占北
代理审判员 赵晨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