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震宇成套电气设备集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4民初17501号
原告: 北京震宇成套电气设备集团,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创新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王剑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世雷,北京市亚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震宇成套电气设备集团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震宇成套电气设备集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震宇成套电气设备集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震宇成套电气设备集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震宇成套电气设备集团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郭建新
人 民 陪 审 员 孙 平
人 民 陪 审 员 李 静
二○二○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盛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