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震宇成套电气设备集团

北京震宇成套电气设备集团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14民初1521号
原告:北京震宇成套电气设备集团,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创新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王剑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世雷,北京市亚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北京震宇成套电气设备集团(以下简称震宇集团)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震宇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戚世雷到庭参加诉讼,***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震宇集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之间2017年6月24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12月13日解除;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自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13日租金共计111969元(共计165天,按每日每平米3元计算);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的暖气费共计9048元;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2018年12月14日至2019年12月19日占有使用费251082元(按照租金每天每平方米3元计算,共计370元,每天678.6元)。以上共计372099元;5.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6月24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创新路房屋,总面积226.2平米,租期为6年,自2017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止,租金按照每平米3元每天,并且每两年递增5%,第一、二年租金为247689元,租金为年付,应于每年6月30日前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但被告在2018年6月30日前一直未予支付2018至2019年度租金。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资金紧张为由不予支付,在2018年9月11日,被告向原告承诺于2018年9月17日前一次性支付所有费用,否则原告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截至目前被告依然没有交付租金及供暖费等费用,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24日,震宇集团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震宇公司为甲方,***(马长连)为乙方。乙方向甲方租赁房屋事宜达成合同,乙方租赁范围为北京市昌平区昌平科技园区创新路,建筑面积226.2平米,租期为6年,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房屋租金按年支付,租金按照3元/平方米计算(不含物业、暖气费)。房屋租金按照每两年递增5%计算,租金第一、二年支付247689元,第二年至第六年租金每年6月31日(应为30日)前支付。合同期间电、通讯费由乙方承担外,甲方收取物业管理费,每月每平米2.5元(226.2平米×2.5×12=6786元),供暖费按供暖公司当年价格收取。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应如数补交外,每逾期一日还应向甲方支付1倍日租金的滞纳金,逾期30日(不含)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所交押金不予退还。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震宇集团、***分别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公章、签字及捺印。合同签订后,***支付了部分租金,震宇集团将涉案房屋交付给***。
2018年9月6日,***出具一份《欠款条》,主要内容为:今欠震宇集团以下房租、物业费、供暖费、滞纳金等款项。租赁房间号码1012、1013、1015,合同上房间号为1017、1018、1019。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未交物业费6786元(226.2㎡×2.5元/㎡/月×12月),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未交租金247689元、物业费6786元(226.2㎡×2.5元/㎡/月×12月)、供暖费9048元(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226.2㎡×40元/㎡)、滞纳金44109元(截至2018年9月3日共逾期65天,日租金247689元/365天=678.6元),合计款项314418元。欠款人***,住址为王府温馨公寓16-2-601,2018年9月6日。
2018年9月11日,***出具一份《承诺书》,主要内容为:本人***承诺于2018年9月17日前一次性支付拖欠的租金、物业费、供暖费、滞纳金等款项。如本人未能按时支付,震宇集团有权随时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承诺人***,2018年9月11日。后***未支付上述拖欠款项。
2018年12月13日,震宇集团向***身份证及其在《欠款条》所留地址发出解除通知书。
2019年12月20日,***委托他人将涉案房屋内属于其本人的物品搬离。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等权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等权利。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承诺于2018年9月17日前一次性支付欠款,否则震宇集团有权随时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现震宇集团主张2018年12月13日解除双方于2017年6月24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本院予以支持。震宇集团现要求***支付租金、供暖费、占有使用费的诉讼请求,证据确实,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震宇成套电气设备集团与***2017年6月24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12月13日解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震宇成套电气设备集团自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13日房屋租金111969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震宇成套电气设备集团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供暖费9048元;
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震宇成套电气设备集团自2018年12月14日至2019年12月19日房屋占有使用费25108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1元和公告费(以公告票据为准),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郭建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盛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