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震宇成套电气设备集团

北京中绿中天科技中心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141332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绿中天科技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金鑫苑11号楼42单元402

法定代表人吴天修,主任。

被执行人北京震宇成套电气设备集团,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创新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王剑元,董事长。

关于北京中绿中天科技中心与北京震宇成套电气设备集团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32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意见:被执行人一共支付申请人奖励费1 072 000元、住房补助费6000元、案件受理费14 502元,合计1 092 502元,上述费用分四次给付。现申请人已经按照协议给付了700 000元,双方均同意本案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后面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将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绿中天科技中心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薛恩同
代 理 审 判 员   刘 波
代 理 审 判 员   郝丙坤

二○一七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