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震宇成套电气设备集团

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类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4执10977号
申请执行人: 北京震宇成套电气设备集团,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创新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王剑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世雷,北京市亚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7年5月14日出生,朝鲜族,现住址不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震宇成套电气设备集团与被执行人***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20)京0114民初11263号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535025.09元。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查封被执行人***位于延吉市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延房权证字第X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经查,现该房产存在客观不能处置的其他情形。且被执行人***名下无对外投资、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其他房产登记。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尚有535025.09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履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京0114民初11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爱军
审判员 李保清
审判员 薛恩同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文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