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14执799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震宇成套电气设备集团,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创新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王剑元,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北京震宇成套电气设备集团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14民初1521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震宇成套电气设备集团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共计37.6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案件冻结,本案轮候冻结;其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震宇成套电气设备集团申请执行的37.6万元已执行0元,尚有37.6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波
审 判 员 郝丙坤
审 判 员 薛恩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文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