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志远容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志远容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蓝姆汽车设备(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津0116执8073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志远容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峪口村新大街9号22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蓝姆汽车设备(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十三大街6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志远容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蓝姆汽车设备(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350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志远容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申请强制被执行人蓝姆汽车设备(天津)有限公司履行给付货款36264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416元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蓝姆汽车设备(天津)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志远容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蓝姆汽车设备(天津)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北京志远容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为36605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的情形符合程序终结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北京志远容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蓝姆汽车设备(天津)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366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仇立昌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闫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燕乔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