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执17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大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顺江社区居民委员会兴业路4号加利源商贸中心8座南翼1502号。
法定代表人:李伟文。
被执行人:***,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
原告广东大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6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一、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大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工程款6454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工程款64546元为本金从2020年3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大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71.7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大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618.67元,被告***负担1453.04元。因义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广东大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又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申请,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如下财产并采取有关执行措施:
1.冻结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账户(账号:085e××××5f@wx.tenpay.com)。冻结期限从2022年2月8日起至2023年2月8日止。本院扣划存款为7683.6元,扣除执行费979.6元,剩余6704元支付申请执行人;
2.冻结被执行人***在深圳前海微众银行开设的账户(账号:9999××××9872)。冻结期限从2022年2月8日起至2023年2月8日止。因上述账户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对上述账户暂未作扣划处理。
上述财产申请执行人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必须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冻、续封书面申请。
三、通过电话联系、邮寄通知的方式查找被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7683.6元(含执行费979.6元),未执行的债权数额为65269.58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06执179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伍雨峰
审判员 梁群王
审判员 王 萌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