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1146号之一
原告:广东大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顺江社区居民委员会兴业路4号加利源商贸中心8座南翼1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24767960D。
法定代表人:李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舰,广东万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达泉,广东万士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原告广东大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广东大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大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大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67.2元,减半收取计1683.6元(超出部分1683.6元由原告自行向法院申请退费),由原告广东大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霈锋
人民陪审员 胡建强
人民陪审员 邓婉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罗善怡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1146号之一
原告:广东大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顺江社区居民委员会兴业路4号加利源商贸中心8座南翼1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24767960D。
法定代表人:李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舰,广东万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达泉,广东万士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原告广东大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广东大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大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大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67.2元,减半收取计1683.6元(超出部分1683.6元由原告自行向法院申请退费),由原告广东大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霈锋
人民陪审员 胡建强
人民陪审员 邓婉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罗善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