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大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大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佛山信财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04民初5423号 原告:广东大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桑麻工业小区一路5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24767960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信财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庄镇禅港东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904618318。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大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信财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投标保证金100000元,以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6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月3日为人民币9913.75元)。以上暂计为109913.75元。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16日,被告邀请原告参与《***集团广州区域佛山公司绿岛湖壹号项目地块五(二期)变配电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原告根据被告的指示,登陆被告***招采平台下载了该项目的正式招标文件。2020年3月18日,原告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指定的收款账号转入投标保证金100000元,并向被告提交了投标资料。经评标,原告并未中标该项目。按照招标文件约定,被告最迟应在2020年6月20日向原告退还100000元投标保证金。然而,该项目招投标结束以来,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但被告一直未予退还。 原告认为,被告拒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并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被告应退还原告的投标保证金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依法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一、原告支付了10万元投标保证金,但双方未约定退还保证金的具体时间,因此被告履行期限应为原告催告被告后的一定合理期限,原告主张从2020年6月21日起支付逾期利息缺乏事实依据。原告在2022年8月25日才申请被告退款,履行期限为之后的一定合理期限。二、原告未举证证明其损失,按LPR计算利息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20年3月16日,被告邀请原告参与《***集团广州区域佛山公司绿岛湖壹号项目地块五(二期)变配电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原告根据被告的指示,登陆被告***招采平台下载了该项目的正式招标文件。2020年3月18日,原告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指定的收款账号转入投标保证金100000元,并向被告提交了投标资料。经评标,原告并未中标该项目。庭审中,被告确认其与中标单位于2020年6月23日签订合同。 关于保证金的退还。《招标文件》第6.3条约定“待招标人与中标人签署合同协议书后,将无息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转账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参与被告组织的招投标活动,交纳了保证金10万元,最终未中标,被告依法依约应向原告退还保证金10万元,本院对原告诉请的保证金10万元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据此规定,被告最迟应在2020年6月28日前退还保证金给原告。然而被告未按规定退款,构成违约且给原告造成相应的利息损失,应向原告支付从2020年6月2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信财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大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6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大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9元,由被告佛山信财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侯 德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