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秀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粤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秀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23807号
原告:广东粤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丹竹头社区新洲西四巷3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275E7C。
法定代表人:黄曹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华,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奇,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秀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文坑路6号科宝工业园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565990945N。
法定代表人:熊海波。
原告广东粤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秀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或扣押、冻结被告广州秀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0000元的财产,并由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其自愿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广州秀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向 翔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