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高创保安服务技术有限公司

江西高创保安服务技术有限公司、安徽晨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2执154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高创保安服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
被执行人:安徽晨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
本院在执行江西高创保安服务技术有限公司与安徽晨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安徽晨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银行、不动产等线上线下的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朱兵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