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高创保安服务技术有限公司

江西明灿科技有限公司、江西高创保安服务技术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91财保192号
申请人:江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星河国际**(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0956059763。
法定代表人:鄢继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晓明,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冬平,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高创保安服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溪湖北路**绿地玫瑰城**商业楼**用代码913601060674883383。
法定代表人:肖刚。
申请人江西**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高创保安服务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人民币523.3032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高创保安服务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23.30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慧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万欢
书记员乐智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