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抚宁区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06民初1648号
原告:***市抚宁区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抚宁区。
法定代表人:李绍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凤霞,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抚宁区。
法定代表人:魏素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哲,男,1978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市卢龙县,该公司职工。
第三人:岳某,男,1951年7月1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河北省***市海港区。
原告***市抚宁区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岳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市抚宁区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第三人岳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抚宁区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岳某的起诉。
审判员  董越强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