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联手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7)冀0302民初5718号原告:秦皇岛市抚宁区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告:内蒙古联手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问海聪,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市抚宁区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联手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皇岛市抚宁区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提出对被告内蒙古联手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市抚宁区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古联手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市抚宁区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3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