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3民初1175号之一
申请人:中山***涂料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经济开发区月河路3177号高新技术产业园孵化器6楼605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MA3MAW8M5U。
法定代表人:高新财,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8081号东盛广场1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773178695Y。
法定代表人:郭宝义,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住所地:潍坊综合保税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4-46号(集群注册普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PNRMA6W。
法定代表人:高莹,总经理。
申请人中山***涂料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的银行存款525505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293元,由申请人中山***涂料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曹向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政玮
书 记 员 刘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