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弘阳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天聚商砼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4698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天聚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李哥庄镇魏家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Q12MR8W。
法定代表人:李德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被执行人:山东弘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东关街道东风东街8081号东盛广场1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773178695Y。
法定代表人:郭宝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天聚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弘阳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15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东弘阳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支付申请执行人65000元,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山东弘阳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43252.70元,其中12309元转为本案执行费,余款930943.70元发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15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宁广志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高小金
书 记 员 王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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