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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丘市志荣装饰材料门市、山东**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4民初638号 原告:安丘市志荣装饰材料门市,住所地:安丘市建安路与人民路南侧80***。 经营者:***,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被告:山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8081号东盛广场120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郯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丘市志荣装饰材料门市与被告山东**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丘市志荣装饰材料门市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丘市志荣装饰材料门市撤回对被告山东**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1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565元,共计1146元,由原告安丘市志荣装饰材料门市负担。 审判员 李 梅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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