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6执保1456号
申请人:淄博辉久建筑材料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区青年路街道***城市广场2号楼107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7K08YP0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滨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央子街道未来大厦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326198571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潍坊滨海央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央子街道黄河西街00909号海宁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069984597A。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东关街道东风东街8081号东盛广场1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773178695Y。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添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东关街道北海路5469号龙庭首玺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MA3FF8CX60。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华屹合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区丝绸路街道太和路697号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94BTGC6T。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淄博辉久建筑材料供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滨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滨海央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山东**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添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华屹合创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7日作出(2023)鲁0306民初40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潍坊滨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滨海央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山东**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添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华屹合创商贸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105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滨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滨海央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山东**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添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华屹合创商贸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105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