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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居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潍坊滨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705民初5648号之一 原告:潍坊居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于河街道南曹村村委北行3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MA3C75R66B。 法定代表人:***。 被告:潍坊滨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央子街道未来大厦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326198571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潍坊滨海央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滨海区央子街道黄河西街00909号海宁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069984597A。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8081号东盛广场1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773178695Y。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添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北海路5469号龙庭首玺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MA3FF8CX6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添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西虞巷132号10号楼11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MA3CFABK6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潍坊居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滨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滨海央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山东**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添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添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潍坊居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山东**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添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添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居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对部分被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居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山东**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添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添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