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幸福源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南阳市幸福源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03民监2号
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7637695-0,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工业路**。
主要负责人:刘昕居,任行长职务。
原审被告:南阳市幸福源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原住所地南阳市建材市场******,现住所地南阳市老白河桥南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569849041J。
法定代表人:周小宝,任公司经理职务。
原审被告:社旗县中星生态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g10411327118907711,住,住所地社旗县唐庄乡工业园区西环路西侧/div>
法定代表人:郑伟,任公司经理职务。
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与原审被告南阳市幸福源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社旗县中星生态林业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2015)宛龙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发现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余耀华
审 判 员  张海涛
人民陪审员  刘 辉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