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幸福源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南阳金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民终2400号
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案外人):南阳金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6344514XJ。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王村乡银海钢铁市场东场3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龚金平,任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向东,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沛,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876376950R。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工业路303号。
负责人:梁威,任行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爽,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玉,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南幸福源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569849041J。住所地:南阳市老白河桥南端东侧。
法定代表人:周晓宇。
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社旗县中星生态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社旗县唐庄乡工业园区西环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郑伟,任公司经理职务。
上诉人南阳金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被上诉人河南幸福源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社旗县中星生态林业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20)豫1303民再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条“合议庭由法官组成,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成员为三人以上单数”和第四十六条“法官实行员额制”的规定,合议庭应当由法官或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一审合议庭由审判长和代理审判员组成,违反法律规定。一审程序违法,应予发还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20)豫1303民再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南阳金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265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尹庆文
审 判 员 赵变英
审 判 员 高 璐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同 箫
书 记 员 宁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