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81民初5900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2月5日出生,住邓州市。
被告:河南恒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兴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689096081。
法定代表人:李松,任经理。
被告:河南***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阳市老白河桥南端东侧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569849041J。
法定代表人:周晓宇,任经理。
本案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恒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邓州市财政局应当支付给二被告的工程款,原告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豫R×××**号小型轿车及担保人周尉林所有的豫R×××**号小型轿车各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及其提供的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邓州市财政局应付给被告河南恒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50000元;
二、冻结邓州市财政局应付给被告河南***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10000元;
三、查封原告***所有的豫R×××**号小型轿车一辆;
四、查封担保人周尉林所有的豫R×××**号小型轿车一辆。
以上冻结、查封期限均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全惠雅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苏永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