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华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与济阳县新华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终56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555809663P。
法定代表人:夏海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长新,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祝,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阳县新华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125MA3LG79K98。
经营者:任道宝,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正生,山东慧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丰静,山东慧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墨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DMF777L。
法定代表人:刘宗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曰刚,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阳县新华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以下简称新华租赁站)、山东墨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墨海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125民初4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上诉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李志忠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陶巧玲
书 记 员 杜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