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响水县鼎伦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华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1民初1841号
原告:响水县鼎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204国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高海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为荣,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江苏大视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区新洋路58号1幢四楼。
法定代表人:夏海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长新,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第三人:响水县美丽乡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城南规划路金色家园8号。
法定代表人:何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甜甜,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亚明,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响水县鼎伦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响水县美丽乡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响水县鼎伦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响水县鼎伦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响水县鼎伦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350元,减半收取14175元,由原告响水县鼎伦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徐开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别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