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5执243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江苏**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新洋路58号1幢四楼(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555809663P。
法定代表人:夏海涛,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日作出的(2021)鲁0115民初8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原告***与被告江苏**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解除劳动关系。二、被告江苏**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0000元,交通费1000元,医疗费447元,住院伙食补助38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9135.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0329.41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江苏**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2021年10月12日申请执行人依据(2021)鲁0115民初8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立案后于2021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2021年10月份、11月份及2022年2月份多次向总对总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机动车、公积金、对外投资等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或仅有零星银行存款。2021年11月份线下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12月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2022年2月2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莹
审 判 员 姚圣雨
审 判 员 于昌洋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邹 洋
书 记 员 温明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