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802执1588号
申请执行人运城大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薛文凯,
被执行人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吴立晴,
被执行人邹城市古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运城大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邹城市古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2019)晋0802民初27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运城大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邹城市古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邹城市古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22687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邹城市古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收入82268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邹城市古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价值822687元的相应财产。
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卫红胜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