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古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运城大博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民申3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长安区光华路211号。
诉讼代表人: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长安区光华路211号。
负责人:何培强,管理人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瑞俊,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运城大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运城经济开发区钢材市场中路1号北库。
法定代表人:薛文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邹城市古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山东省邹城市公园路1218号。
法定代表人:周爱民,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袁涛,男,汉族,1986年7月4日出生,山东省邹城市唐村镇蒋屯村41号居民。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袁士兵,男,汉族,1989年9月20日出生,山东省邹城市唐村镇蒋屯村41号居民。
再审申请人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运城大博商贸有限公司、邹城市古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袁涛、袁士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0802民初276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称:1.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9)晋0802民初2761号民事调解书违反自愿、合法原则。其公司并未委托张骞参加诉讼,其向法院递交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系伪造的。其提交了署名为袁士兵出具的《关于私刻“公章”的说明》、《承诺函》,拟证明原诉讼中“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和“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项目部”印章系袁士兵私刻,并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钢材供应合同》等文件上加盖。张骞不是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的员工,其委托手续是伪造的,故调解书不是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真实意思表示。2.袁士兵的行为涉嫌伪造企业印章罪,应再审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提出《钢材供应合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文件上加盖的其公司公章均系袁士兵伪造,仅提供了署名为袁士兵的证明材料,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而伪造印章和虚假合同及委托手续需有相关鉴定部门的认定或者司法部门的文书予以证明。关于再审申请人所提袁士兵涉嫌伪造企业印章罪,应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本案程序中无法予以确认。再审申请人申请证据不足,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 军
审判员 李梅珍
审判员 杨晓英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