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古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白仲华、邹城市古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8执恢2号
申请执行人:白仲华,女,194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
被执行人:邹城市古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公园路1218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学,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济民一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8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邹城市古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通过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邹城市古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工商登记、证券数据、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账户、车辆登记等信息,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邹城市古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90×××68账户内的存款200000.00元,实际冻结188966.97元,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1月25日至2019年1月24日,且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续冻结了该账户,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1月25日至2020年1月24日。就该账户的查封,被执行人邹城市古塔建筑安装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做出(2018)鲁08执异417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异议人邹城市古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异议申请,邹城市古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19)鲁执复83号执行裁定,裁定:一、撤销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8执异417号执行裁定;二、发回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目前对该账户的查封依然在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之中,故该账户存款暂时无法处置。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邹城市古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不动产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对邹城市古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进行了传唤,未发现邹城市古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有财产,于2019年11月21日进行了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自立案执行以来已超过三个月,且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白仲华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本院已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就本案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不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兆军
审判员  李 彤
审判员  于 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仲 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