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8民辖终1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光华路。
法定代表人:吴立晴,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运城大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经济开发区钢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薛文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市古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
法定代表人:周爱民,总经理。
原审被告:袁涛,男,1986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市。
原审被告:袁士兵,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市。
上诉人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运城大博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市古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袁涛、袁士兵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9)晋0802民初2761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原告就被告原则]“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住所地为石家庄市××号,管辖法院为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故特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给有管辖权的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运城大博商贸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各方当事人于2017年12月9日签订了一份《钢材供应合同》,合同第八条第4项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按约定履行,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由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该约定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有效。合同中约定供方为:运城大博商贸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为山西省××盐湖区,盐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令狐文萍
审判员 王 官 福
审判员 陶 佩 林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亚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