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古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83执113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高善岗、邹城市古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邹民初字第114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高善岗、邹城市古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存款及收入40399.91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存来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艳玲
书 记 员 姜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