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883执恢453号
申请人:***,男,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峄山镇存里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708251967********。
被执行人:邹城市古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公园路1218号。
法定代表人:周爱民,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6月1日出生,回族,居民,住邹城市西关大街邹城市第七中学墙西,公民身份号码:3708251964********。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邹城市古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08)邹民初字第20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邹城市古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提起再审,本院做出的(2019)鲁0883民再12号判决书书,撤销了(2008)邹民初字第2079号民事判决书,即本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883执恢4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 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林文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