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知民初130号
原告:济南三星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二环北路8111号(经营场所:济南新材料产业园区舜兴路988号9号楼三层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315268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岳阳大道国土资源信息化大楼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12147190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岳阳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城陵矶新港区云港路临港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三栋五楼510、5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44615889X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琨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峡口榴花西街一巷36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90197272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岳阳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东莞市琨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原告济南三星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济南三星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三星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济南三星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济南三星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多交纳的案件受理费746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