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万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万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29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亭执字第2200-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万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万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第22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回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江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力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