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7民终1104号
上诉人南平市延平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20)闽0702民初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20)闽0702民初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南平市延平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4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夏 雯
审 判 员 吴彦瑾
审 判 员 刘冬龙
法官助理 金纪超
书 记 员 李 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