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河北信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8民初8641号

原告:河北信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石家庄市新华区联盟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孟线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焱,北京市银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辰石油化工(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常景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尼如涛,北京沃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院1号楼6层(601—615室)、9层(903-915室)

法定代表人:毛丰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雷勇,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亚彬,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6-1号。

法定代表人:曹军,职务不详。

原告河北信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信投公司)诉被告中辰石油化工(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辰石油公司)、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招国际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上海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信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焱,被告中辰石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尼如涛,被告中招国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雷勇、牛亚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铁上海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信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中辰石油公司、中招国际公司、中铁上海公司对中辰国际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不能清偿(2003)二中民初字第0722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支付我方的借款本金4,950,000元及利息、罚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请就法院判令由中辰石油公司、中招国际公司、中铁上海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丰台支行与北京惠苑总公司、中辰国际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辰国际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二中民初字第072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北京惠苑总公司应偿还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丰台支行借款本金495万元及相应利息,中辰国际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丰台支行向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北京惠苑总公司、中辰国际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二中院裁定中止执行。2014年11月26日,我公司受让上述债权,二中院作出(2015)二中执异字第01425号执行裁定,裁定将上述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我方。我方取得上述债权后,经调查得知,中辰国际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最终登记的股东为中辰石油公司(出资2400万元)、中招国际公司(出资150万元)、中铁上海公司(出资150万元)、杨付时(出资300万元),中辰国际公司2016年9月12日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其股东并未按要求组成清算组对中辰国际公司进行清算。2016年3月21日,我方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对中辰国际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破产程序中,因中辰石油公司、中招国际公司、中铁上海公司均不能提供中辰国际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必要的清算材料,股东杨付时在邹城鉴于服刑亦不能提供上述材料,造成管理人无法对中辰国际公司进行清算,最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了中辰国际公司的破产程序。中辰国际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中辰石油公司、中招国际公司、中铁上海公司作为中辰国际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且在中辰国际公司破产程序中,中辰石油公司、中招国际公司、中铁上海公司仍不履行清算义务,应对中辰国际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中招国际公司辩称,本案在东城法院的撤诉裁定,我方认为本案涉及一事不再理的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方认为此案在东城法院已经做完法庭辩论,即使河北信投公司提出撤诉,也应该征求我方意见、出具书面裁定并送达当事人。此外,在东城法院开庭时,我们三个被告都有留下代理人的联系方式,我方认为河北信投公司没有穷尽送达方式就在本案中办理公告送达,我方认为存在问题。不同意河北信投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辰石油公司辩称,不同意河北信投公司的诉讼请求。同中招国际公司的答辩意见,此外,河北信投公司作为职业债权人,是通过不良资产收购的债权,支付少量款项获得丰厚利益,应当对其诉权进行限制,承担经营风险。

被告中铁上海公司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中辰国际公司1997年10月6日成立,注册资本3000万元,股东为杨付时(持股10%)、中铁上海公司(持股5%)、中招国际公司(持股5%)、中辰石油公司(持股80%),2016年9月12日,中辰国际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2003年9月1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二中民初字第072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北京惠苑总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丰台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95万元及利息,中辰国际公司对北京惠苑总公司的债务,向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丰台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中辰国际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北京惠苑总公司追偿。2004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二中执字第00238号民事裁定书,因北京惠苑总公司未在注册地经营,现下落不明,工商局登记不详,中辰国际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中止(2003)二中民初字第072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2015年11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二中执异字第014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2004)二中执字第00238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变更为河北信投公司。后河北信投公司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对中辰国际进行破产清算,2018年5月20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0101民破3号民事裁定书,因中辰国际公司破产管理人称无法取得中辰国际公司有关资料,未能发现任何有效财产线索,因无法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且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申请终结破产程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中辰国际公司破产,终结中辰国际公司破产程序。在上述破产程序中,中辰石油公司与破产管理人联系,说明了中辰国际公司的实际情况,并表示没有中辰国际公司印章、账册等资料;中招国际公司与破产管理人联系,表示没有中辰国际公司印章、账册等资料,后续如有工作需要,愿意配合;中铁上海公司回函破产管理人称未参与中辰国际公司经营活动,不掌握中辰国际公司账册、印章等资料;杨付时现在邹城法院服刑,其称中辰国际公司的财产没有了,中辰国际公司印章、账册、合同等资料存放在中辰国际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5号6层617办公室,破产管理人到现场查访,现场已不是中辰国际公司,物业工作人员称中辰国际公司几年前就已经搬离。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中铁上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河北信投公司要求中辰石油公司、中招国际公司、中铁上海公司对中辰国际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中辰石油公司、中招国际公司、中铁上海公司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在中辰国际公司破产案件中,中辰石油公司、中招国际公司、中铁上海公司亦配合破产管理人说明了相应情况,故就河北信投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中辰石油公司、中招国际公司称河北信投公司已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定驳回河北信投公司的起诉,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判决如下:

驳回河北信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公告费390元,由河北信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案件受理费46 400元,由河北信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闫 肃
人 民 陪 审 员   李秋生
人 民 陪 审 员   赵卫民

二O二O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