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与南平市延平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闽0702民初41号
原告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招招标公司)与被告南平市延平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延平国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招招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婧、相斐,被告延平国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政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招招标公司与延平国运公司签订的《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双方已建立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延平国运公司为委托人,中招招标公司为受托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中招招标公司对外发布涉案项目的招标公告,并确定了中标人,已完成委托事务,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延平国运公司是否应当向中招招标公司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及利息;二、延平国运公司是否应承担中招招标公司已支出的律师代理费。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本案中,《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的专用条款第8.1条约定:“招标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总价包干29.50万元,代建及施工监理总价包干5.60万元,包含全过程招标代理服务费、专家评审费(含餐费)。招标代理报酬价款:招标代理服务费待中标确定后,根据专用条款8.1约定向中标人收取。”根据双方前述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295000元是由中招招标公司在确定中标后向中标人收取。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合同中虽然将本应由委托人延平国运公司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约定由中标人承担,但是该条约定并未征得中标人同意,中标人事后亦拒绝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延平国运公司负有继续向中招招标公司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法律义务,故本院对中招招标公司主张延平国运公司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延平国运公司提出中招招标公司未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存在过错的抗辩意见。现行的招投标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中并未规定对外发布的招标公告必须载明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亦无此项约定,故延平国运公司提出的抗辩意见,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中招招标公司主张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标准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的利息,未超出法律规定限度和合同约定的标准,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起算点应当从中标人拒绝向中招招标公司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后,中招招标公司再向延平国运公司主张权利之日,即2017年8月4日(中招招标公司向延平国运公司发出《中标服务费催缴单》之日)。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的通用条款第10.1条约定,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代理报酬,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受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人赔偿受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委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合同的前述约定中并未明确受托人为诉讼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应当由委托人承担,故中招招标公司主张其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由延平国运公司承担,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五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5月2日,延平国运公司委托中招招标公司为南平市延平区九峰山-马头山片区开发一级园路、二级园路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由中招招标公司承担该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代建及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工作,双方为此签订了一份《工程招标代理合同》。该合同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第一条约定,工程名称为南平市延平区九峰山-马头山片区开发一级园路、二级园路建设项目,地点为福建省南,地点为福建省南平市平区九峰山-马头山片区开发一级园路、二级园路建设项目,项目总投资31643.51万元。第二条约定,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南平市延平区九峰山-马头山片区开发一级园路、二级园路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本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代建及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工作。第三条约定,代理报酬按照专用条款第8.1条代理报酬的计算办法结算。第七条约定,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保代理报酬的支付。通用条款第4.2条第6项约定,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代理报酬。第4.5条约定,委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义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受托人的有关损失。第9.1条第2款约定,由中标人支付代理报酬的,在中标人与委托人签订承包合同5日内,将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委托代理报酬一次性支付给受托人。第9.4条约定,委托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如期支付代理报酬,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应付代理报酬的利息。第9.5条约定,委托代理报酬应由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方法和时间,直接向受托人支付;或受托人按照约定直接向中标人收取。第10.1条约定,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代理报酬,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受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人赔偿受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委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专用条款第8.1条约定,招标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总价包干29.50万元,代建及施工监理总价包干5.60万元,包含全过程招标代理服务费、专家评审费(含餐费)。招标代理报酬价款:招标代理服务费待中标确定后,根据专用条款8.1约定向中标人收取。代理报酬币种:人民币。代理报酬的支付方式:采取银行转账汇款或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受托人应向中标人开具与支付金额相同数额的与服务范围对应的正式发票。代理报酬的付款时间: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该项招标代理服务费。第10.1条第2项约定,中标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6)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代理报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自应给付之日起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加付代理服务费利息。 2017年5月5日,中招招标公司在福建招标与采购网发布了涉案项目的招标公告。同年6月19日,延平国运公司、中招招标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中建六局、林同棪国际工程咨询(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组成的联合体为涉案项目的中标人。同年8月4日,中招招标公司向延平国运公司发出《中标服务费催缴单》,告知中标联合体至今未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295000元,要求延平国运公司帮忙催缴或支付该款项。同年11月14日,中招招标公司向中建六局邮寄《催缴中标服务费通知》,要求中建六局依据其与延平国运公司签订的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第8.1条款规定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295000元。2018年10月17日,中招招标公司向延平国运公司、中建六局发出《催缴中标服务费告知书》,要求中建六局在收到该告知书后立即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中建六局至今未向中招招标公司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2019年6月21日,中招招标公司向延平国运公司邮寄《律师函》,要求延平国运公司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招招标公司催讨招标代理服务费无果,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中招招标公司为本案诉讼,与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签订《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协议》,向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支付了律师代理费8000元。
一、南平市延平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服务费295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8月4日起至招标代理服务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活期存款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45元,减半收取计3072.50元,由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负担76.50元,由南平市延平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9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华强
法官助理张玉萍 书记员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