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民初2220号
原告:新疆驰域国际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新市区阿勒泰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苗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仲鹏,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铁北六路99号丝绸之路经济带旅游集散中心(大厦)23楼。
法定代表人:宋晓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应昌,新疆厚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丽萍,新疆厚植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院1号楼6层(601-615室)、9层(903-915室)。
法定代表人:孙宏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洁,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新疆驰域国际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新疆驰域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驰域国际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驰域国际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83.8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1641.9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剩余1641.90元由本院向原告退回。
审 判 长 韩 珊
人民 陪 审员 王惠新
人民 陪 审员 任桂霞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杨玉洁